三明讨债公司介绍河南新乡,男子父亲去世2年,银行上他家催款,说他父亲2个月前贷款50000,利息已经27000
河南新乡,男子父亲去世2年,银行上他家催款,说他父亲2个月前贷款50000,利息已经27000。男子觉得很荒唐,质问他们:“你们开天地银行,能贷出阴间的钱,要不我父亲2年前已火化,如何贷款?”银行出示合同书,硬说是男子父亲所签,把男子一家告上法庭,没想到法院在调查中才发现其中的猫腻,最后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河南公共频道)
李万超在上班,手机突然响起,是母亲打来的,他觉得很奇怪,因为上班时间点母亲很少给他打电话。
他怕母亲有急事,所以,立马就放下手中的工作,跑到车间外面接听电话。
没想到,李万超刚刚摁下接听键,母亲就着急地说:“万超,出事了,出大事了,你赶紧回来吧。”
母亲一边说,一边哭,李万超着急地问母亲发生了什么事。
母亲却说,电话里说不清,你尽快回家处理。
李万超看母亲急成那样,他很担心,不请假回去看看,他不放心。
所以,他转头就去跟主管请假,然后火急火燎地往家赶。
李万超回到家,他家聚集了很多人,就连舅舅都来了。
大家正在议论纷纷,李万超的母亲一边说一边骂,看得出来她十分生气。
原来,就在前一天,银行工作人员竟上他们家来讨债,说李万超父亲两个月前帮人担保借款50000元。
如今,银行找不到债主,所以就得李万超父亲这个担保人帮忙还债。
李万超听完,觉得很不可思议,自己的父亲两年前就因病过世,已经火化,并入土为安了,这是怎么回事?
母亲告诉李万超,她跟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可他们不信,还说,如果李家不还债就拉黑他们一家人,还会影响征信。
李万超听后也特别生气,自己的父亲已经走了两年,还要背这样的黑锅。
为了说服银行工作人员,李万超特地跑去村委让他们帮忙开父亲的死亡证明。
当李万超把父亲的死亡证明递给银行工作人员的时候。
他们却连看都不看一眼,就递给李万超一张单说,这是你父亲的亲笔签名,他帮李万力借款5万元。
如今债主跑了,只能由你父亲这个担保人来还,你们别想弄个假的死亡证明糊弄我们。
李万超听完气愤地问道:“你们是开天地银行的吗,我父亲已经过世两年,如何担保?”
银行方表示,李万超父亲的担保,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没办法抵赖。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李万超想方设法找到李万力。
可李万力却对自己欠银行钱的事一无所知,他气愤地地对李万超说,自己虽然不富裕,但是还没有到借银行贷款的地步。
之后李万超又和李万力一起去银行讨说法,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他们竟然把李万超和李万力赶出了银行,并在不久后,把李万超一家告上法庭。
李万超拿着一堆证明去找银监局,但是银监局却总找理由推脱,不帮忙处理。
李万超迫不得已,只能找媒体曝光,他们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还他们一家子清白。
之后,媒体带着李万超找到银监局,希望他们协助李万超处理这个事情。
银监局可能迫于媒体的压力,很快就协助李万超进行调查。
而法院在接到银行的诉讼后,也很快进行调查,取证。
事情的真相才慢慢浮出水面,原来是银行临时工方某把客户资料泄露给贷款公司,然后以客户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方某把钱借出来后还了一半,私自用了一半,但是多出来的利息没有及时还上,所以才闹了这么个乌龙。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把客户的资料泄露给贷款公司,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结合本案,方某把客户的资料泄露给贷款公司,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用人家的名义去借贷款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的处罚包括: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3、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临时工方某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支持,因此撤销对李万超一家的债务追讨和失信起诉。
驳回银行的诉讼,恢复李万超父亲的名誉。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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