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讨债公司讲述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处理?

【案情】庞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8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向庞某的亲戚借了1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二人离婚后,债权人向庞某主张该借款,庞某将 10万元借款全部清偿。现庞某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已将二人的共同债务偿还完毕,张某应将该借款中的5万元偿还给他。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二人现已离婚,债权人已经向其中一方主张了权利,且债务已经偿还完毕,庞某无权再向张某主张该借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就该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庞某已经偿还了全部债务,但这并不因此免除了张某的还款义务。张某的还款义务仅由向债权人偿还变更为向庞某偿还其应承担的借款部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消失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10万元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为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借,因此该1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虽二人离婚,在离婚时二人并未就该债务进行偿还,且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但这不能免除二人对债务的偿还义务,该债务不因离婚而消失。    
二、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也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主张    
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对其全部共同债务负有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夫妻债务原则上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庞某单独主张该借款,也可以向庞某、张某二人主张该借款。    


三、一方清偿完共同债务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其意思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征为:    
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
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债务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四、获得追偿权应具备的条件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    
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    
二是夫妻一方的追偿权必须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    
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偿还债务为前提,且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    
综上,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的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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