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讨债公司介绍债务人配偶以“保证人”名义签字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大树向大海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人处签名为大树,担保人处签名为小草。

因债务到期半年后,一直未能还款,大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小草称,该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大树,自己仅是担保人,现大海向自己主张还款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夫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婚姻为纽带结为一体,具有人身依附性和财产混合性的特殊关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大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小草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可以认定以下两点:第一、其知晓大树向大海借款的情况;第二、其愿意在保证条件成就时承担还款责任。

小草虽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基于其与大树系夫妻关系的特殊情形,应当认定其对该借款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大海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一、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1064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夫妻一方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同时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先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二、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情形

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仅是“共债共签”能够认定为“夫妻双方合意举债”的两种具体形式。除此之外,将“等”字写入法条,作为兜底条款,正是因为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法院还会从其它方面实质性审查夫妻的行为是否含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体现为未举债方对债务知晓且无异议,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配偶作为保证人签字、款项转入配偶账户、用配偶账户归还借款、借款时配偶在场等。

三、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风险防范

由于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个案又有其具体的特殊情况,为避免利益受损,夫妻一方在因债务签字时,如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承诺书,无论签字处的身份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等,都应当审慎对待。同时,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各类证件信息,以防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造成财产损失等。

供稿: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标题:三明讨债公司介绍债务人配偶以“保证人”名义签字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网址:https://san.hflmwl.com/40.html
作者:三明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相关推荐

Related Products